专家解读 | CHO重组表达产品上市申报前遗传稳定性研究要求
2024/12/18

2026年7月,CDE正式发布《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这是继2021年《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之后,我国在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管理领域迈出的关键一步,标志着 ICH Q12(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与监管考量)框架在中国生物制品领域的落地取得阶段性里程碑。

▲ 图源 | CDE官网
长期以来,生物制品上市后的药学变更面临一个核心矛盾:变更的不确定性与产能/工艺升级的刚性需求并存。
持有人扩大产能、变更生产场地、优化工艺路线时,变更申报周期长、审批结果不可预期,可能导致药品供应断档。尤其是单抗、融合蛋白、疫苗等复杂生物制品,一次细胞培养规模放大的变更,从研究到获批往往需要1~2年。批准后变更管理方案(Post-Approval Change Management Protocol,以下简称 PACMP)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生——让"事后审批"变为"事前共识"。

两步走:方案审批与实施分离,提前锁定变更路径
步骤1
提交变更方案(含拟定变更类别),经CDE批准
实质变化
前置锁定:变更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标准算通过
步骤2
按批准方案完成验证/研究,提交结果
实质变化
后置执行:结果合规即按约定类别申报,降低不确定性

变更类别降级
——有条件的通道优化
指导原则明确:若持有人经评估申请变更类别降低,通常建议仅降低一个类别(重大→中等、中等→微小),且需具备充分的先验知识、稳健的药物质量体系(Pharmaceutical Quality System,以下简称 PQS)和风险评估能力。
变更降级并非"降低标准",而是"基于充分知识积累的监管信任"。对于风险评估不充分、PQS有缺陷或变更类型涉及安全性信息的,指导原则明确不适用PACMP,也不予批准。

重复使用——
同类型变更的"通用通行证"
PACMP可以设计为重复使用,适用于药品生命周期内同类型变更的重复实施。每项变更实施前需进行独立风险评估,并防止药品质量漂移。
实操启示:
对于成熟平台工艺(如同一细胞基质、同一纯化工艺平台的规模放大),持有人可设计一份通用性PACMP,节省每一轮变更的申报时间成本。

质量体系是基础,不是选项
指导原则多次强调:PQS是实施PACMP的基础。 持有人必须按照ICH Q8/Q9/Q10/Q11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具备GMP合规性,并在申报时提供近三年检查抽检的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及检验不合格情况、批签发情况等证明性材料。
这意味着PACMP的红利只对有成熟PQS的持有人开放,而非一个"简化申报"的快捷通道。
4.1 新旧体系对比

4.2 不适合PACMP的红线情形
风险较大或不确定,根据ICH Q5E原则需实施非临床/临床可比性桥接研究的变更
需要核发临床试验通知书/新批准文号的药学变更
未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范围或实施路径,或变更不具有可行性的药学变更
需修改说明书安全性/有效性信息的变更
需与登记状态为"I"的辅料、包材关联审评的变更,或需要启动药械联审的变更
其他不具有预测性或前瞻性的高风险变更
4.3 PACMP修订与有效期
可备案的修订(4种情形)
文字性描述的修订
非安全性原因收紧可接受标准限度
非安全性原因增加检测方法或控制手段
将分析方法变更为已批准的分析方法
有效期红线:
单次使用的PACMP:有效期 5年
重复使用的PACMP:首次变更须在 5年内完成,两次变更间隔不超过5年
步骤2无法按已批准方案实施的,应通过备案程序废止,已批准的变更研究方案和降级申报变更类别的批准信息视为无效
4.4 持有人应对建议
尽早评估PQS成熟度
对照ICH Q8/Q9/Q10/Q11 进行差距分析,补齐质量体系建设短板
识别适合PACMP的变更场景
细胞培养规模放大、纯化工艺优化、生产场地变更等可预测、可回溯的变更类型较适合
建立先验知识档案
系统梳理既往工艺开发、商业规模生产和历史变更数据,形成平台知识库
关注与2021版指导原则的衔接
可比性研究方案需参照已发布的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技术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