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CHO重组表达产品上市申报前遗传稳定性研究要求
2024/12/18
Q1
《影像超声人工智能流程优化功能审评要点》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形?还有哪些情形可参考?
发布时间:2025-12-08
A
要点所适用的超声流程优化AI功能主要包括定位标准切面、生理结构识别与分割、自动测量、诊断流程自动化等功能,目前多见于妇产科胎儿、心脏的超声检查和频谱多普勒检查,也见于实质器官、肌骨、神经的检查,少见于彩色多普勒检查。
其中,对于结构识别与分割,要点中强调仅限于正常组织结构,但某些特定情形下,非正常组织结构的识别功能也可参考要点的思路和要求。例如:对于医生在目标区域内设置种子点后再由算法进行结构分割的功能,如果目标与背景灰度差异显著或二者边界清晰且规则(如椭圆形),且算法结果可由医生调整并确认的,则无论分割目标是正常组织结构还是病灶,均可参考此要点执行。此种情形下,其图像特征明显,医生全程主导,软件功能只是代替了医生手动描绘边界的步骤,算法通常采用的是诸如种子点扩张的成熟算法。但如果软件操作步骤是医生圈画感兴趣区域(ROI),算法自行在区域内寻找出病灶而非正常组织结构,则不属于要点所述的流程优化范畴。
注:不论上述哪种情形,其管理类别均需依据《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判定。
审评二部 供稿
Q2
手术导航定位设备包含的手术计划软件,是否需要在注册证结构组成进行载明?
发布时间:2025-12-01
A
如该手术计划软件单独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注:导航台车所含计算机属于医用计算平台),可以视为独立软件形式的软件组件,需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结构及组成中载明该软件组件信息,包括软件组件名称、型号、发布版本。其他情况不需在注册证结构组成中载明。
审评一部 供稿
Q3
内窥镜按第三版GB9706系列标准进行检验时,是否需要开展第8章的电气安全型式试验?
发布时间:2025-11-03
A
如果注册申请人声称内窥镜不提供隔离,仅由连接的主机提供,则不需要进行检测;如果注册申请人声称内窥镜单独提供隔离,则需对内窥镜单独进行检测;如果注册申请人声称内窥镜与连接的主机共同提供隔离,则需二者一起进行检测。
审评二部 供稿
Q4
关于CT设备的低剂量成像模式,产品技术要求应如何要求?
发布时间:2025-09-15
A
如果CT设备宣称具有低剂量模式,应将“低剂量模式”视为一种典型成像模式,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参考YY/T0310等适用标准,制定全面的低剂量成像性能指标,包括图像质量、软件功能等,以及剂量降低的具体量化指标,并在附录中明确低剂量成像模式兼容的扫描类型、人体部位等典型运行条件相关信息。
审评一部 供稿
Q5
有源植入物的无线通信功能按照2022版网络安全指导原则要求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5-09-02
A
对于有源植入物的无线通信功能,申请人需要分析该功能所用无线通信技术是否为通用技术。若为通用技术,如无线局域网、蓝牙、射频、红外、4G/5G等技术,申请人提交相应符合性声明即可。若为非通用技术,即该产品属于医用无线专用设备,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该产品符合中国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具体可参照工信部门的相应文件规定。
审评器审中心宣传活动 | 热点共性问题展播(一)
*原问答为视频,本公众号编辑转为文字
Q6
眼科诊断设备,产品组成中含独立软件,申报注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5-09-02
A
对于眼科诊断设备,除自身所含嵌入式软件组件外,通常还需配套专用型独立软件使用,来实现图像显示及处理功能。该软件通常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如通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
产品注册申报时,两部分软件均需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软件研究资料及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对于配套独立软件,应在结构及组成中体现并明确发布版本,产品技术要求中需分别明确两部分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及版本命名规则。软件功能要求中应分别体现两部分软件各自的功能,应明确独立软件的软件运行环境。如果不申报独立软件的运行平台,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软件的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及网络环境等。
审评器审中心宣传活动 | 热点共性问题展播(一)
*原问答为视频,本公众号编辑转为文字
Q7
电动直线型切割吻合器的适用范围应如何表述?
发布时间:2025-09-02
A
对于电动直线型切割吻合器,按照其不同的应用部位及所实现的具体效果,适用范围通常表述为:“用于......组织的切除、离断和吻合,也可以用于......的切除和离断以及......的离断。”
其中“切除、离断和吻合”针对空腔结构的组织或脏器,“切除和离断”针对实体组织或脏器,“离断”针对血管、淋巴管或组织束。例如某产品适用范围可表述为:“产品在医疗机构中使用,用于食管、胃肠组织的切除、离断和吻合,也可以用于肺、肝脏、胰腺的切除和离断以及肺、肝脏、胰腺、胆囊、脾脏、肾脏、子宫及其附件相关血管的离断。”
需要注意,原则上产品名称特征词应当与适用范围相应内容保持一致。例如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电动腔镜直线型切割吻合器”适用范围应明确为用于内窥镜手术,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电动直线型切割吻合器”适用范围可表述为用于开放手术及内窥镜手术。
审评器审中心宣传活动 | 热点共性问题展播(一)
*原问答为视频,本公众号编辑转为文字
Q8
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的非恒定能量输出模式,是否需单独开展体外爆破压试验和动物试验?审评有哪些关注点?
发布时间:2025-09-02
A
传统的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通常可以设置为不同档位(如1-5档),各档位的能量通常呈线性变化,同一档位下维持能量输出恒定。对于此种设计,应选择典型临床应用档位开展体外爆破压和急慢性动物试验,并对全部档位开展量效关系研究。
对于一些特殊模式,为了实现更好的血管闭合效果或提高闭合效率改变了原来固有的档位设计方式,在输出时根据不同阶段和组织负载反馈情况实时动态调整能量输出强度,而非恒定能量输出。此种模式的能量控制方式与传统模式的分档设计完全不同,视为一种全新的工作模式,需单独开展体外爆破压和急慢性动物试验。由于此种情况无档位设置,量效关系研究应重点分析与传统档位模式的差异,说明其所适合的临床应用场景。软件研究资料中应明确能量调节算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该模式下,刀头典型性的选择与传统模式相同,应符合《超声软组织手术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审评器审中心宣传活动 | 热点共性问题展播(一)
*原问答为视频,本公众号编辑转为文字
Q9
GB/T 42125.14-2023替代GB 4793.9-2013,体外诊断设备是否需符合该标准以及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25-05-30
A
GB 4793.9-2013《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9部分:实验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动和半自动设备的特殊要求》现已废止,由等同转化自IEC 61010-2-081:2019的GB/T 42125.14-2023《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4部分:实验室用分析和其它目的自动和半自动设备的特殊要求》替代,该标准已于2024年4月1日实施。GB/T 42125.14-2023标准1.1.2条款“不包括在本文件范围内的设备”中增加了列项:YY0648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因此体外诊断设备不在GB/T 42125.14-2023适用范围内,不需要执行GB/T 42125.14-2023标准要求。由于GB 4793.9-2013已废止,体外诊断设备也无需执行该标准。对于已经进行检验并符合GB 4793.9或GB/T 42125.14标准的拟注册产品,其产品技术要求无需载明以上两标准的相关要求。
审评六部 供稿
Q10
对有源产品进行使用期限评价时,能否仅对其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进行评价,代替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
发布时间:2024-01-12
A
有源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应为整机评价,产品所含全部部件均需纳入整机评价。经分析,某些部件若不对整机的使用期限产生影响需说明理由。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评价不能替代整机评价,但可作为整机评价的支持性证据。
*座谈会|医疗器械共性问题答疑
Q11
有源医疗器械的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应如何提交?
发布时间:2023-12-22
A
注册申请人提交首次注册/变更注册时,涉及产品性能的研究资料,应提供申报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明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对于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定的指标,应关注标准中是否给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数值),对于未给出具体要求的,申请人应说明申报产品功能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其中,常规成熟产品可参考同类产品的参数,非常规成熟产品则需要提供相关研究结果作为上述参数可接受的依据。
例如:眼科Q开关Nd:YAG激光治疗机参考了YY 0789-2010中的适用部分,但标准中未给出功率、脉冲时间、终端能量等关键性能参数的具体数值,注册申请人应详细说明申报产品的关键性能参数为何如此设定,不能笼统地描述为“依据产品特点”、“依据临床需求确定”,而是应当详细说明是申报产品的什么特点、什么样的临床需求,使得申报产品的激光终端最大脉冲输出能量设置为(xx)mJ,激光脉冲持续时间设置为(xx)ns。
审评二部 供稿
Q12
进行电磁兼容试验时,如果设备配用附件(耗材)本身存在使用寿命限制,无法达到试验要求的持续时间,是否可更换同型号附件继续进行测试?
发布时间:2023-11-24
A
电磁兼容试验时,部分试验项目要求设备持续长时间工作,如果配用的附件无法完成试验所需的持续时间,可以在试验过程中更换同型号同批次的附件继续进行测试。需要考虑试验中更换附件对试验本身是否会造成影响,建议基于附件预期寿命采取合适的试验间隔,或者设置适当的试验工装。
审评二部 供稿
Q13
如何理解有源医疗器械性能指标中“连续工作时间”?
发布时间:2023-11-17
A
连续工作时间考虑的是设备在连续工作状态下是否存在因过热、过载等情况导致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形,或者内部电源设备电池可支持设备运行的最大工作时长。
如果产品本身设计的预设工作循环为30分钟,计时结束后可立即启动下一个工作循环,且申请人并未对治疗时长、周期或间隔给出限制性描述,则认为产品属于连续工作状态,应符合连续工作模式的相关电气安全要求,相应的连续工作时间可按照所能耐受或支持的最大工作循环数累积计算。
需要注意,对于此类情形,申请人不应直接在说明书中宣称“产品可连续工作XX时间”,而应将单次最大工作时间、可耐受工作周期、累积工作时长的测试和计算方式等一并予以说明,避免用户在使用时因理解偏差而导致相关风险。
审评二部 供稿
Q14
超声诊断设备带有远程维护和远程诊断功能(不涉及远程操控),申报注册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3-11-03
A
远程维护和远程诊断功能都涉及远程通讯。远程维护功能通常仅涉及设备数据的传输,用于设备日常维护和检修;远程诊断功能还涉及患者数据和超声影像的传输,用于远程查看超声影像或实施远程诊断。
针对上述功能,均应提供网络安全相关研究资料,明确详细用途和涉及传输的数据类型。在产品技术要求中需明确相应的功能要求,并提供检验报告。研究资料应提供数据传输稳定性的验证资料,如涉及远程诊断还应提供数据延迟、图像质量可满足临床需求的支持性资料。
需注意,患者信息和影像数据如涉及境外服务器中转,应符合数据出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需将数据出境的相关风险、权责以及相关警示信息、合规性充分告知使用机构,并共同承担数据出境相关申报责任
审评二部 供稿
Q15
医用电气设备的产品名称是否可添加“便携式、手持式”等特征词?
发布时间:2023-10-20
A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遵循《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及各分类目录产品的命名指导原则。GB 9706.1标准中对“手持式设备、移动式设备、可携带设备、可移动式设备”均出了明确的定义,但并不意味着满足标准的定义,就可在产品名称中添加上述特征词。
如果是一类产品通常都具有的特征,一般不会在产品通用名称中体现,如:手术电极必定为手持式,所以不会在产品名称中增加“手持式”的特征词。如果一类产品通常有几种不同设计,为了对不同设计形式加以区分则可以增加相应特征词,如:便携式超声诊断仪,通常为可支持较长时间内部电源供电且易于手持携带移动的产品,且预期使用时会随患者在不同使用场景(如门诊、病房、手术室、急救等)之间切换;而特征词缺省的超声诊断仪,通常指台车式的可移动式的产品,通常使用时不涉及使用场景变化,只是单纯在不同的使用场所(从一个诊室到另一个诊室)之间移动。
因此,只有当产品设计与该类产品大部分情况具有显著差异,且不作为特征词体现会产生歧义的时候,才会考虑在产品名称中注明。如:超声手术设备通常由主机(台式设备)、换能器和刀头组成,若产品设计将电源、控制部件、换能器和刀头集成为一体,可手持使用操作,则可命名为“手持式超声手术设备”。
审评二部 供稿
Q16
对于能量治疗类设备,应如何提交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资料?
发布时间:2023-09-28
A
对于向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治疗的医疗器械,通常需要提供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资料,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并反映出能量和组织的作用效果和对应关系,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量效关系及能量安全研究应为申报产品的非临床试验(台架试验、离体组织试验、活体动物试验等)、临床试验等一项或多项研究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和总结。
量效关系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各输出能量档位(应当涵盖产品的全部性能参数和调节范围)与临床应用效果(应包括各种适应证或各种类型的组织)的关联性。该部分资料也可作为性能参数确定依据及适应证的支持性资料。可通过实验室模拟组织、离体组织和/或活体动物试验开展量效关系研究,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也可作为量效关系的一部分。
能量安全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能量作用于靶组织时,是否会对周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对于相同的适应症和应用部位,通常可通过分析最大输出能量档位来代表其他档位。可通过组织和/或动物试验开展能量安全研究,通过分析治疗前后组织形态学、病理学的变化结果,来判定是否产生了不可接受的能量损伤。
需注意:上述相关研究均为基于申报产品自身所开展,目的是为了表明申报产品的能量特性。开展研究时也可考虑建立对照,通过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等同性分析来证实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是否可接受。
审评二部 供稿
Q17
微波消融设备主机和消融针是否可单独申报注册?是否需限定配合使用情形?
发布时间:2023-06-21
A
微波消融设备的主机和消融针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整体申报,也可拆分成不同的注册单元单独申报。
微波消融设备的主机、线缆及消融针的匹配性要求很高,随意更换配合方式会影响微波输出的安全有效性,研发、生产和使用必须与明确的主机或附件配合。
对于单独申报的微波消融设备主机和消融针,均需明确配合使用产品的相关限定。单独申报的主机需在适用范围中明确配合已批准与本设备连用的消融针使用;单独申报的微波消融针需在适用范围中明确配合使用主机的规格型号和软件版本号。
审评二部
Q18
有源医疗器械主机包含一款外购的成熟工业模块(含软件),模块供应商不能提供完整的软件资料,该产品申报注册时应如何提交软件研究资料?
发布时间:2022-09-13
A
对于该模块所含软件部分,可以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中现成软件的相关要求执行,提供现成软件研究资料。
审评二部
Q19
有源手术设备包含多种手术器械,为针对不同科室需求提供不同种类及数量的手术器械,是否可将手术器械以“选配件”的形式申报注册?
发布时间:2022-08-05
A
如果医疗器械的产品组成中某个部分是为了实现其预期用途和基本功能必不可少的,就不能作为“选配件”;如果手术器械预期就是可选配的,为了实现不同的功能选择不同型号使用,可以按照“选配件”的形式申报注册。单独购买或不购买某个或部分型号手术器械,并不影响产品整体使用的安全有效性。
无论手术器械是否以“选配件”形式申报注册,技术审评的要求都是一样的,都需要在产品的结构及组成中体现。
审评二部
Q20
有源产品变更增加型号,是否必须进行检测?
发布时间:2022-07-26
A
注册人如果要申请变更注册增加产品型号,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属于的才可以申请变更增加。在不涉及新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典型性型号的判定原则来进行判断,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无需再对新型号进行检验;如原有型号的检验报告中有部分项目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此部分内容无需重复检验,其他未涵盖的内容应当提供新型号的检验报告。如涉及新的强制性标准,则需提供新增型号能够符合新标准的检验报告,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也可提交证明原有型号符合新标准的检验报告。
审评二部
Q21
大型影像设备如提供第三方生理门控信号接口,注册资料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26
A
大型影像设备(如CT、MR、PET/CT等),如提供第三方生理门控接口(但不含门控设备),例如:呼吸门控接口、心电门控接口等,应在综述资料中明确可配合使用的第三方门控设备的相关要求,例如连接方式、接口/数据类型等,如果是专用接口,还应明确可配合使用设备的制造商、产品型号等。研究资料应提供配合第三方设备测试的验证确认资料。技术要求中应明确连接方式、接口/数据类型,和门控相关的技术指标应进行检测。
审评一部
Q22
配合计算机使用的有源医疗器械,如何避免计算机配置升级导致的频繁许可变更注册?
发布时间:2022-07-26
A
产品技术要求中对计算机配置进行描述时,如CPU频率、存储空间、内存空间、显示器分辨率等,可描述配置的最低要求。计算机配置升级时,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控制进行相关设计更改的验证。不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可不进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
审评一部
Q23
已注册CT设备的高压发生器增加型号,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发布时间:2022-07-26
A
如果高压发生器增加型号,整机性能实质等同,原则上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口腔锥形束CT设备的X射线组合式机头增加型号的情形,可参照执行。
审评一部
Q24
激光治疗仪用于脱毛时为降低皮肤表面温度会使用冷喷剂,对于冷喷功能有何要求?进行性能、安全及电磁兼容检验时,是否需考虑冷喷功能?
发布时间:2022-06-17
A
申请人应当依据冷喷功能的使用方式、功能设计、是否可设置开关等,自行明确与冷喷功能相关性能指标(如:持续时间、间隔时间、冷却效果等),并提供相关指标及试验方法的确定依据。性能及安全检测时需考虑冷喷功能,并配合冷喷剂进行测试;电磁兼容检验应考虑开启冷喷功能对产品的影响,并选择最不利情形进行测试。
审评二部
Q25
车载环境使用的影像产品系列问题之三:车辆是否可以体现在产品组成中?
发布时间:2022-06-10
A
车辆不按医疗器械管理,不作为车载环境使用影像产品的结构组成部分。
审评一部
Q26
高频超声集成手术设备,如果既可以单独输出高频或超声能量,又可以同时输出高频和超声能量,进行电磁兼容检验时应如何考虑测试模式?
发布时间:2022-05-06
A
根据GB 9706.4-2009标准第36章相关要求,“在电源接通而高频输出不激励时应符合第1组的限值要求”,因此对于发射试验应选择最不利模式(至少应包含最大超声输出模式)进行测试,按照1组A类进行试验。对于抗扰度试验,应分别选择待机模式、超声输出模式、高频输出模式和双输出模式,在最不利情形下进行试验。
审评二部
Q27
高强度聚焦超声治疗设备相关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22-02-11
A
建议不作为HIFU产品的结构组成,而是作为配用设备体现。如果将用于测位的超声影像设备作为产品结构组成,需提供满足影像超声设备的全部要求的资料,包括相关标准及检验、生物相容性、消毒灭菌、声输出安全等。如果不作为产品组成,作为配合使用产品体现,建议明确配用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软件版本,同时应证明其满足YY 0592-2016中测位装置的相关条款(5.4)要求。
审评二部
Q28
产品的标称工作电压为100-230V,但行业标准规定“设备应在交流220V±22V范围内正常工作”,应如何进行测试?
发布时间:2021-07-16
A
首先明确,上述标准相关条款考虑因素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产品在中国使用时可能出现电压波动的情况下,仍然可正常工作。其次,产品标称的电压范围只是宣称可以支持的额定电压,和前面所述的并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二者不存在矛盾。因此,对于问题中所述情况,应按照产品实际设计情况申报注册,标称电压范围应以实际设计参数100-230V为准,同时仍然按照标准的要求在220V±22V范围内进行检测。
审评二部 供稿
Q29
X射线类放射诊断设备用辐射防护附件,是否可以和诊断设备一起申报?
发布时间:2021-05-20
A
X射线类放射诊断设备使用时进行辐射防护的附件,如防辐射衣、防辐射帽、防辐射裙、防辐射围领、医用射线防护眼镜等,用于进行放射诊断时对人体的防护。该类防护附件通常和有源设备无电源连接和其他物理连接,分类目录中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建议单独申报。不可拆卸的附件除外。
审评一部 供稿
Q30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如主机、换能器可配合非本注册单元内的其它超声刀头,申报资料有何要求?
发布时间:2021-04-25
A
首先,建议可配合使用的超声刀头与主机、换能器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申报。其次,虽然申报注册的产品组成中不包含超声刀头B,但是申请了“主机+换能器+B刀头”的配合使用,需要证明配合使用的安全有效性;需要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配合使用的性能指标并提交检验报告;还需要提交其他与配合使用相关的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量效关系、动物实验、临床评价资料等。由于B刀头不在产品组成中,与配合使用无关的物理性能(夹持力等)、化学性能、生物相容性、包装有效期研究资料不需要提交。
审评二部 供稿
Q31
申报产品所含的脚踏开关通过蓝牙与其他组成部分连接并实现遥控功能,是否需要考虑网络安全?
发布时间:2025-09-02
A
蓝牙遥控功能属于电子数据交换,应考虑网络安全相关风险,参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审评一部 供稿
Q32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在进行电磁兼容试验时,可否选择一个型号的刀头作为典型型号?
发布时间:2025-09-02
A
普通的超声刀头(不包含换能器)仅传导声能,不传导电能,理论上对电磁兼容性能没有影响。有些超声刀头为了识别一次性使用、收集刀头工作参数等功能,刀头内带有芯片,需要进行供电,对电磁兼容性能可能有影响。对于不带有芯片,不传导电信号、电能的超声刀头,可以选择一个型号刀头进行检测。
审评二部 供稿
Q33
对于PET/CT产品, PET部分环数不同而存在不同配置,是否可以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申报?
发布时间:2025-09-02
A
参照PET/CT指导原则,PET部分探测器环数不同,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审评一部 供稿
Q34
已注册有源产品,结构组成中的充电器输出电流发生变化,标签也相应变化,这种变化是否需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注册?
发布时间:2021-01-08
A
此时应分析是否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及其他注册证载明事项内容变化。如涉及,应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注册。
审评一部 供稿
Q35
如果申报产品与配合用产品,通过非网线方式交换视频数据,是否需要考虑网络安全?
发布时间:2020-12-10
A
参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包括无线、有线网络,单向、双向数据传输,实时、非实时远程控制控制、存储媒介。
通过非网线方式交换视频数据,属于电子数据交换,应考虑网络安全相应要求。
审评一部 供稿
Q36
软件产品的有效期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11-20
A
独立软件的使用期限通过商业因素予以确定。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与所属医疗器械相同,无需单独体现。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要求与独立软件相同,在所属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研究资料中体现。
审评一部 供稿
Q37
有源医疗器械产品组成中通常包含台车,电磁兼容检测时是否需要检测台车?
发布时间:2020-09-18
A
电磁兼容测试布置中分为落地式设备和台式设备,二者试验布置要求不同,试验结果可能存在差异性。因此,实际使用中如果需要台车,电磁兼容通常配合台车一起,按照落地式设备进行检测;如果不需要台车,电磁兼容通常按照台式设备进行检测。如果实际使用中二者兼有(即台车为可选),则电磁兼容测试中应同时按照落地式设备和台式设备进行检测。
审评二部 供稿
Q38
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是否需要载明运输和贮存条件?
发布时间:2020-08-28
A
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通常不需要载明运输和贮存条件,只需要载明正常工作条件即可,运输和贮存条件可在说明书中明确。
审评二部 供稿
Q39
申请体外诊断设备注册变更时,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充网络安全注册检验/委托检验?
发布时间:2020-08-14
A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明确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的要求。指导原则发布之前批准的产品如未体现该指标,在申请注册变更时若涉及网络安全内容,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补充网络安全的性能指标,并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补充项目进行注册检验或委托检验,申报资料中应同时提交网络安全描述文档。
审评六部 供稿
Q40
有源设备许可事项变更注册时,仅功率发生变化,注册检测是否需要做全性能检测?
发布时间:2020-06-29
A
申请人应分析申报产品具体哪些部件发生变化,综述资料中对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描述,研究资料中提供对变化的验证资料。分析变化对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的影响,对有影响的部分进行检测。
审评一部 供稿
Q41
牙科手机、马达等牙科设备附件产品如何申报?
发布时间:2020-05-08
A
具有符合YY 1012通用接口的牙科手机或牙科马达建议单独申报注册;不具有通用接口的牙科手机应与牙科种植机、根管预备机、牙科综合治疗台等配合使用的整机一起申报注册。
审评一部 供稿
Q42
有源医疗器械在产品命名时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10
A
有源医疗器械在进行产品命名时应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品名举例、产品适用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文件进行命名。产品仅满足GB 9706.1-2007标准要求时,不建议产品名称中含有“系统”一词,产品同时满足GB 9706.1-2007和GB 9706.15-2008标准时可在产品命名时使用“系统”一词。
审评一部 供稿
Q43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如适用于儿科人群,应如何提交研究资料?
发布时间:2020-01-10
A
由于儿童或新生儿对X射线非常敏感,如果申请人声称设备适用于儿科人群,应提供降低儿童或新生儿辐射剂量所需采取的措施。如自动曝光控制为儿科患者设计并校准;具有适合婴幼儿的低辐射剂量协议;特殊的滤过;低于成年人的辐射入射剂量,曝光限值提示;显示和记录患者剂量信息或剂量指数以及患者其他信息,如年龄,身高和体重(手动输入或自动计算);具有不用工具可拆除的滤线栅等。
审评一部 供稿
Q44
X射线图像引导系统是否需配合放疗系统检测?
发布时间:2019-12-06
A
通用型图像引导系统,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放疗系统进行兼容性验证,提供验证测试资料。说明选择测试的放疗系统具有代表性的理由。综述资料中应明确可配合使用的放疗系统的总体要求、接口的类型等信息。
专用型图像引导系统应和配合使用的放疗系统进行验证测试,并提供验证测试资料。综述资料中应明确配合使用的放疗系统的制造商、型号、注册证号(提供注册证复印件)等信息。
审评一部 供稿
Q45
术中脑电/肌电/诱发电位测量系统等设备的电刺激器和针电极是否可以单独注册?
发布时间:2019-11-08
A
如果电刺激器和连接使用的设备是一体的,通常和设备一起申报。针电极通常为无菌包装,一次性使用,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可单独申报。
审评一部 供稿
Q46
超声高频集成手术设备包含了超声与高频两类手术设备,该产品应该如何进行分类?分类编码该如何填写?是否需要申请分类界定?
发布时间:2019-11-01
A
有源医疗器械中组合产品的情况很多,经常出现一个产品包含两个独立的功能模块,且每个模块分属不同的分类子目录或分类编码的情况。产品类别应按二者管理类别较高的判定。
对于分类编码,如该类产品已有明确界定,则应以界定文件为准。如无界定,申请人可自行判定产品以哪个模块为主,并填写该模块的子目录或编码;如无法判断,可填写任意一个模块的子目录或编码,不需要单独申请分类界定。
以超声高频集成手术设备为例,超声手术设备分类编码为01-01-01,高频手术设备分类编码为01-03-01,二者均属于01子目录下的三类医疗器械,因此整体产品类别也为三类。如产品主体功能为超声手术设备,则申报时可填写分类编码01-01-01,如无法确定也可以填写01-00。
审评二部 供稿
Q47
PET/CT产品注册申报时,若其中的CT已取得注册证书,CT相关的综述资料、研究资料应如何提供?
发布时间:2025-09-02
A
综述资料中应明确CT的制造商、型号、注册证书编号;同时说明PET/CT系统中的CT和已取得注册证书的CT有哪些差异。对差异进行分析,提交差异对安全性、有效性影响的研究资料。若CT部分和原注册证书没有差异,可提供PET/CT 系统的研究资料,不再单独提供CT部分的研究资料。
审评一部 供稿
Q48
磁共振成像系统多个接收线圈联合使用时,注册资料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3
A
应注意如下问题:在综述资料中应说明线圈联合使用时的组合方式、患者摆位方式以及对应的患者扫描部位;研究资料中提供信噪比、均匀性、二维扫描层厚、空间分辨力、鬼影等性能研究资料;产品技术要求除单个线圈的性能要求外,还应包括多线圈联合使用时的性能要求;临床评价资料应结合适用的扫描部位对联合线圈进行评价。
审评一部 供稿
Q49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含主机、换能器、刀头、脚踏开关,可否申请变更增加转换器,将组成中的换能器、刀头连接到其他厂家主机使用?
发布时间:2019-08-15
A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的主机和换能器、刀头的匹配性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有很大的影响,各部分的设计开发需要作为一个系统统筹考虑。即使在设计开发时对与其他厂家已获准上市产品的配合使用进行了充分的验证、确认,但如果对设计变更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就无法对设计变更进行系统分析,从而导致因匹配性问题而引入安全有效性的风险。所以,如果和对方厂家有明确的合作关系,可以确保彼此间产品设计变更能做到系统分析,则可以申请;如果不是,则不可以申请。
审评二部 供稿
Q50
大型影像设备如提供第三方生理门控信号接口,但不含门控设备,注册资料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9-07-15
A
大型影像设备(如CT、MR、PET/CT等),如提供第三方生理门控接口,例如:呼吸门控接口、心电门控接口等,应在综述资料中明确可配合使用的第三方门控设备的相关要求,例如接口类型(含连接方式、数据协议等)、符合的标准等;如果是专用接口,还应明确可配合使用设备的制造商、产品型号等。研究资料应提供配合第三方设备测试的验证确认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接口类型(含连接方式、数据协议等)及符合的标准(若适用),和门控相关的技术指标应进行检测。
审评一部 供稿
Q51
呼吸机类产品的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19-05-17
A
呼吸机(Ventilator)是一种肺通气设备,用于为患者肺部自动增加或提供通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技术原理不同的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根据当前的技术水平,治疗呼吸机、家庭护理环境用呼吸机、急救和转运用呼吸机、高频喷射呼吸机及高频震荡呼吸机等产品的技术原理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对于治疗呼吸机,采用不同技术原理的,例如气动电控呼吸机与电动电控呼吸机,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技术原理相同,但产品设计结构不同的呼吸机(例如不同的气路设计的呼吸机)原则上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与呼吸机配合使用的无源耗材(例如呼吸管路、气管插管、面罩等)原则上与呼吸机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审评一部 供稿
Q52
延续注册时的EMC检测报告是否需与首次注册时的电气安全检测报告相关联?
发布时间:2019-03-29
A
EMC检测报告关联是为了确保安规检测报告与EMC检测报告的测试样品的一致性。产品注册批准后,注册人应按照所批准内容组织开展生产,保持产品不发生变化,因此延续注册时不需要进行关联。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若发生了不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整改,注册人应依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相关的验证、确认工作,确保整改内容不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并且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在“关于延续注册产品无变化声明”中声明:“产品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